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陳萬發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五九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其係接獲 藍聖智 之電話表示欲購買毒品後,即向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白 之成年男子購入第二級毒品MDMA及第三級毒品K他命,並於起訴書所載之時間、地點交與藍聖智等情,核與證人藍聖智於偵查中所述相符,且有第二級毒品MDMA及第三級毒品K他命扣案可佐,是本院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罪,犯嫌重大,且本件被告所涉犯者,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五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被告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六年四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許炎灶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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