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94號債權人 林紹軒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長谷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列載債務人長谷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列載法定代理人,按諸首揭規定,自有命債權人補正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3日裁定命債權人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釋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惟依債權人補正之戶籍謄本所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徐志鈴業於聲請前之民國106年11月7日死亡,則債務人現已屬首揭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