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原告 廖楊雪霞 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 律師被告 廖長龍
廖桂松 廖榮生 廖玉蘭 廖宣 昱 廖玉英 兼上一人 廖榮慶 訴訟代理人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三頁第三行「補償被告」應更正為「補償原告」;第十四頁附表六編號6臺中縣○○鎮○○段○○○○○○號欄所載「2,797,544÷(2320/21360)×(774/213)=933,318」應更正為「「2,797,544÷(2320/21360)×(774/21360)=933,318」;及第九頁附表一編號、第十一頁附表四編號4、第十二頁附表五編號7所記載「中央路381號」均應更正為「中央路二段274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