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甲○○
送達右聲請人因徵收補償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七日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四六七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本件聲請人對本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四六七號裁定(以下簡稱原裁定)聲請再審,並未具體表明原裁定有何再審事由之情事,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即難請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
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評事 黃綠星
評事 廖政雄 評事 徐樹海 評事 彭鳳至 評事 黃合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蘇金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