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14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永懋造紙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瑞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8,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10月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邀同第三人 王泳豪 、劉瑞玉為連帶保證人於①106年2月24日②105年12月12日③105年10月7日④105年10月7日⑤105年10月12日⑥106年9月1日向聲請人借用①34,000,000元②50,500,000元③10,000,000元④10,000,000元⑤39,500,000元⑥6,000,000元,詎自①10
6年10月24日②106年9月12日③106年9月7日④106年
9月7日⑤106年9月12日⑥106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①27,051,329元②44,652,489元③5,494,410元④8,264,305元⑤37,402,879元⑥6,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授信契約書、動用額度申請書、催告書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簡易資料查詢暨交易明細查詢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6年11月9日雲院忠非平決106年度司拍字第114號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王泳豪、劉瑞玉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第三人王泳豪、劉瑞玉, 惟渠 等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114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六市│光復││47│1481│全部│││0││││││││││1│││││││││├─┼───┼────┼───┼───┼────────┼────────┼───────┼──────────────────┤│0│雲林縣│斗六市│光復││48│1452│全部│││0││││││││││2│││││││││├─┼───┼────┼───┼───┼────────┼────────┼───────┼──────────────────┤│0│雲林縣│斗六市│光復││49│3056│全部│││0││││││││││3│││││││││├─┼───┼────┼───┼───┼────────┼────────┼───────┼──────────────────┤│0│雲林縣│斗六市│光明││9-2│622.04│全部│││0││││││││││4│││││││││├─┼───┼────┼───┼───┼────────┼────────┼───────┼──────────────────┤│0│雲林縣│斗六市│光明││10-2│79.96│全部│││0││││││││││5│││││││││└─┴───┴────┴───┴───┴────────┴────────┴───────┴──────────────────┘┌───────────────────────────────────────────────────────────────┐│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114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號││││屋層數│││範圍││├─┼───┼───────┼───────┼───────┼────────┼─────────┼──────┼───────┤│0│92│雲林縣斗六市光│雲林縣斗六市民│3層RC鋼架有壁│一層1344.69│1608.38│全部│││0││復段47、48地號│富街10號│造、廠房、辦公│二層89.47│││││1││││室、倉庫、住宅│三層89.47││││││││││電梯樓梯間11.20││││││││││地下層73.55││││││││││││││││││││││││└─┴───┴───────┴───────┴───────┴────────┴─────────┴──────┴───────┘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