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2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21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錦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錦惠於民國93年8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11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