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2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家慶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5年度執聲字第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零壹貳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719號被告徐家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1.012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意旨漏載銷燬,應予補充)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徐家慶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4年3月31日上午8、9時許,在臺北市○○區○○路○○號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城區分院眼科門診治療室內(該醫院現停業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719、902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104年12月31日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0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105年2月2日確定,有前開起訴書、本院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至被告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白色結晶
1袋(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保管字第1851號),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1.2110公克,淨重1.013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1.0128公克),有該中心於104年4月20日所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足憑,足證上開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上開扣案物雖因被告否認為其所有,且乏確據證明係被告所有且與所犯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有關,而經本院於前揭判決中不予宣告沒收銷燬,惟前開扣案物既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乃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是聲請人前揭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另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瑋伶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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