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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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4338號債權人 鄒永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義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何以列 周民安 為本件之債務人?及與債務人許義政負連帶責任之依據?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就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尚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台端所附之支票之退票日分別為民國101年3月26日及同年月27日。)
二、提出債務人許義政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