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5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竣榤上列被告因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3422號、偵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6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 金業堂 薰衣草清涼霜叁個、金業堂雪蓮霜叁個、金業堂香茅舒緩霜叁個、金業堂 白玉霜 叁個、劉大夫活絡膏貳個,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竣榤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636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確定,至102年10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對本案扣押物即金業堂薰衣草清涼霜3個、金業堂雪蓮霜3個、金業堂香茅舒緩霜3個、金業堂白玉霜3個、劉大夫活絡膏2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又查獲之偽藥或禁藥,倘未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沒入並銷燬者,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劉竣榤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
636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0年10月28日確定,至102年10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0年度上職議字第6533號處分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參100年度偵字第16365號卷【下簡稱偵卷】第95頁以次)。
㈡扣案之金業堂薰衣草清涼霜3個、金業堂雪蓮霜3個、金業堂
香茅舒緩霜3個、金業堂白玉霜3個、劉大夫活絡膏2個(參偵卷第80頁,臺中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100年度保字第3786號),經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以新制稱之)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methylsalicylate成分,而依該署函文意見,若methylsalicylate用於醫療用途,該品則應以藥品列管等情,有該署99年10月29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100年1月18日FDA器字第0000000000號函、100年8月4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及檢附之檢驗報告書等在卷可參(參偵卷第65、66、83、84頁);據上,本件扣案之上開物品,均堪認係屬偽藥無訛,亦係被告所有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且尚未經衛生主管機關處分沒入銷燬,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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