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士簡附民字第32號
原告 郭鎮元
被告 林柏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士簡字646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姜麗香
法官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詹禾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士簡附民字第32號
原告 郭鎮元
被告 林柏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士簡字646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姜麗香
法官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