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54號聲請人 周芳均 代理人 林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受益憑證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受益憑證,前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6年5月22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而聲請人雖於同日即聲請為除權判決,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仍有效力,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蔡明潔┌───────────────────────────────────┐│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5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富邦證券投資信│富邦幸福證券│12-D00-00-0000000-0│1│2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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