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49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劉柔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一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