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06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被告 黃逸馥
陳保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有放款借據(見本院卷第16、17頁)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