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67號和解筆錄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67號
原告 張美嬌 被告 林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67號就本院102年交易字第
196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
4月3日下午5時50分,在本院刑事七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蘇揚旭書記官黃頌棻通譯畢秀娟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張美嬌被告林惠美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付方法為:自民國102年5月15日起,按月給付伍仟元,並匯款至原告指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戶名: 李昱鋒 ),直至103年4月15日止,如有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及被告均願撤回本院刑事102年交易字第196號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張美嬌被告林惠美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