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原告錦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峙良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 律師被告 姜畯傑
許志成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101年度易字第3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101年度易字第303號侵占等案件,經本院認定被告罪嫌不足,經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俞力華法官翁毓潔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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