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9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佳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5675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佳興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卓佳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卓佳興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犯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為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詠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怡仙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民國100年2月21日│├───────┼─────────┼─────────┤│年度及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302號│第1040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724│100年度簡字第2975││││號│號││├───┼─────────┼─────────┤│事實審│判決│民國100年5月10日│民國100年8月18日│││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724│100年度簡字第2975││││號│號││├───┼─────────┼─────────┤│判決│確定│民國100年6月7日│民國100年9月14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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