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253號聲請人 林鄭芳芳 (即 李素鸞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林鄭芳芳(即李素鸞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部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與股票分割協議書上之印鑑同一)。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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