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0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吳庭興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皓正 核發支付命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58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90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88,34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9,1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