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2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2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泓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泓維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泓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業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泓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規定之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5年10月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葉明松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附表:受刑人陳泓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秩序│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11.11│104.11.15│104.11.1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3893號│28828號│2882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8號│105年度上易字第517號│105年度上易字第517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3.10│105.06.08│105.06.08│├─┼──────┼───────────┼───────────┼───────────┤│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29號│105年度上易字第517號│105年度上易字第51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4.27│105.06.08│105.06.08│├─┴──────┼───────────┼───────────┼───────────┤│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558號│10419號│10419號││├───────────┴───────────┴───────────┤││編號1至3經定刑為8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09.15│104.11.14│104.10.1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344號│第3893號│第13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93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8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65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4.21│105.03.10│105.06.14│├─┼──────┼───────────┼───────────┼───────────┤│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245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96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6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9.08│105.08.04│105.07.11│├─┴──────┼───────────┼───────────┼───────────┤│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4285號│13667號│110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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