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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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3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英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98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鐵門遙控器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英倫涉犯竊盜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9月17日以110年度偵字第198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鐵門遙控器1個,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坦承在卷,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黃英倫前因竊盜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98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本件扣案鐵門遙控器1個,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1份、照片2張在卷可查,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連思斐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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