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89號原告 廖勤禾 被告 周建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32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蕭于哲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胡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