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51號聲請人 李玲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灃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系爭土地地號:○○○區○○段○○○號)第一類謄本。
(二)確認相對人名稱為何?(因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與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記載不同。)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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