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金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金字第26號原告 吳沛勳 訴訟代理人 鄧靜如 被告 張仕育 被告 廖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廿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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