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54號聲請人雷達電機企業社即 郭玉雪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李佩玲┌──────────────────────────────────────┐│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台幣)│││├──┼───────┼──────┼──────┼─────┼────┼──┤│001│雷達電機企業社│永豐商業銀行│109年8月31日│2,088元│0000000││││郭玉雪│光華分行│││││├──┼───────┼──────┼──────┼─────┼────┼──┤│002│雷達電機企業社│永豐商業銀行│109年8月31日│1,872元│0000000││││郭玉雪│光華分行│││││├──┼───────┼──────┼──────┼─────┼────┼──┤│003│雷達電機企業社│永豐商業銀行│109年8月31日│15,672元│0000000││││郭玉雪│光華分行│││││├──┼───────┼──────┼──────┼─────┼────┼──┤│004│雷達電機企業社│永豐商業銀行│109年8月31日│5,880元│0000000││││郭玉雪│光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