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283號上訴人 巫佳螢 被上訴人 沈王依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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