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78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李蓴佑
相對人(即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相對人(即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即
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對人(即
債權人)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相對人(即
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後,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以中院平民冬113消債更字第478號函命聲請人即債務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近6個月每月平均收入為何?應領薪資多少?且須提出薪資證明文件,有無領取三節、年終獎金?如係從事小規模營業者,請提供相關資料以佐證固定收入,另請聲請人即債務人具體說明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支出後,是否有餘足以履行更生方案等情,前開函文附卷可稽,已於113年12月25日合法送達,詎債務人逾期仍未補正;再經本院定期命債務人於114年4月14日上午10時到院說明,債務人仍未到庭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報到單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債務人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