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78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李蓴佑

相對人(即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相對人(即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即

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對人(即

債權人)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相對人(即

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後,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以中院平民冬113消債更字第478號函命聲請人即債務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近6個月每月平均收入為何?應領薪資多少?且須提出薪資證明文件,有無領取三節、年終獎金?如係從事小規模營業者,請提供相關資料以佐證固定收入,另請聲請人即債務人具體說明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支出後,是否有餘足以履行更生方案等情,前開函文附卷可稽,已於113年12月25日合法送達,詎債務人逾期仍未補正;再經本院定期命債務人於114年4月14日上午10時到院說明,債務人仍未到庭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報到單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債務人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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