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21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偕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16,729元,及自民國97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成,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偕志成於民國91年05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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