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02號
原告 黃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怡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02號
原告 黃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