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靚絨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翼正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銀)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 元誠 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51號裁定於民國104年9月3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嗣後補陳報狀稱名下僅有機車一台及國泰人壽健康保險,茲因機車為日常生活代步交通工具,健康保險係無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險種,是均不予處分。另本院經查亦無其他財產資料(保誠人壽保單經查已失效多年),堪認本件聲請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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