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0號上訴人基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麗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芳民 即鴻菁工程行間因108年度訴字第4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7萬6,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萬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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