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4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4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447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被告甲○○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7年度易字第3728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35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即公訴人根據告訴人丙○○之請求提起上訴,指原判決量刑太輕,其上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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