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4號原告 林素真 被告光華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明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