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3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方錫仁 債務人 塔芭萊 .多 樂門 (原名: 蔣聖薔 )
該麗 . 多樂門 (原名: 厄樂芙 .多樂門)
一、債務人塔芭萊.多樂門(原名:蔣聖薔)、該麗.多樂門(原名:厄樂芙.多樂門)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 陸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塔芭萊.多樂門(原名:蔣聖薔)於民國100年11月至107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該麗.多樂門(原名:厄樂芙.多樂門)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61,86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塔芭萊.多樂門(原名:蔣聖薔)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該麗.多樂門(原名:厄樂芙.多樂門)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23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61,864元│塔芭萊.多│自民國10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樂門(原名│年10月10││2.15││││:蔣聖薔)│日起││││││、該麗.多│││││││樂門(原名│││││││:厄樂芙.│││││││多樂門)││││└──┴─────┴─────┴─────┴─────┴──────┘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違約金截止│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日│日││├──┼─────┼─────┼─────┼─────┼───────┤│001│61,864元│塔芭萊.多│自民國10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樂門(原名│年11月11││內者依上開利率││││:蔣聖薔)│日起││百分之十,逾期││││、該麗.多│││超過六個月部分││││樂門(原名│││依上開利率百分││││:厄樂芙.│││之二十計算││││多樂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