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86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李柏逸

被告宗和璋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執字第14797號),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柏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柏逸因被告宗和璋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案件(113年度執字第14797號,即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426號確定執行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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