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素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32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列案件,依同法第28
4條之1規定得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又本件經被告甲○○於準備程序期日為有罪之陳述,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依法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構成犯罪事實:甲○○前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91年7月24日,以91年度易字第65號判處拘役30日,於91年9月16日確定,於91年10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本院於96年8月16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各減為有期徒刑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甫於96年11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且知悉如附表所示之越南國籍人與印尼國籍人,分屬逃逸之外籍勞工或非法入境之外國人,竟意圖營利,基於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犯意,自96年9月25日起,提供其不知情友人位於雲林縣四湖鄉東洋調50之2號處所,供外國人打工時居住,並以每人日薪新臺幣(下同)800元,由甲○○抽取每人每日20
0元,餘600元歸由附表編號1至3所示越南國籍人與印尼國籍人取得之方式,媒介附表編號1至3號之外國人至雲林縣境內各鄉鎮,從事農耕、養雞等工作。嗣於96年11月2日上午9時20分許,在雲林縣○○鄉○○村○○段福安宮土地公廟旁廢棄工寮,為警當場查獲越南籍之 呂氏幸段明俊 (DOANMINHTUAN)後,循線前往雲林縣四湖鄉東洋調50之2號查獲印尼籍之 阿米 (即KASEMI)與AGUSSUMEDI,始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呂氏幸、段明俊與AGUSSUMEDI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外勞居留資料查詢單─明細內容顯示畫面3份(呂氏幸、段明俊與AGUSSUMEDI部分)、指認照片與AGUSSUMEDI之護照資料影本與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申請書暨臨時停留許可證影本在卷可稽,並經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其自白又核與上開積極證據相符,足認被告確有媒介呂氏幸、段明俊與AGUSSUMEDI至雲林縣境內各鄉鎮,從事農耕、養雞等工作之情形。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意圖營利而違反同法第45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規定罪。爰審酌被告前已有2次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罪刑確定,非但不知悛悔,反而一再利用逃逸外勞無任何投訴管道及懼怕遭警查獲之機會,媒介外勞從事工作,從中獲利,漠視法律,及其犯後於警詢及偵查中仍矢口否認犯行,迄至本院審理時方坦承犯罪,犯後態度並非良好,難認已有相當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至辯護人請求量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顯屬過輕,附此敘明。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
㈡就業服務法第45條、第64條第2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廖弼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45條:(媒介外國人之禁止)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64條:
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5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附表:
┌──┬───────┬───┬─────┬─────┬────┬────┐│編號│姓名與國籍│來臺│原僱主│原工作地點│被告媒介│工作內容││││原因│││工作日數││├──┼───────┼───┼─────┼─────┼────┼────┤│1│呂氏幸│監護工│ 衛碧華 │新竹縣北埔│自96年9│棧板裝訂│││○○○鄉○○路16│月26日起│││││││2巷13號│至11月1││││││││日止││├──┼───────┼───┼─────┼─────┼────┼────┤│2│DOANMINHTUAN│營建業│臺灣高鐵軌│新竹縣竹北│自96年9│棧板裝訂│││(即段明俊)│技工│道工程-森│市○○路90│月26日起││││││業營造股份│1號│至11月1││││││有限公司││日止││├──┼───────┼───┼─────┼─────┼────┼────┤│3│AGUSSUMEDI│漁工偷│無│不詳│自96年10│養雞、農│││(印尼籍人)│渡入境│││月25日起│耕等│││││││至11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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