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98號原告 蕭洪秋香
余靜芳 余宗憲 楊俊雄 蔡季樺 陳麗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 律師被告 吳經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一一七四平方公尺)上,如附表所示建物拆除,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以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肆仟肆佰伍拾肆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附表所示建物(下合稱系爭建物)為被告所有,並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原告前透過法院拍賣取得系爭土地,並已繳付價金完畢,然系爭土地仍遭系爭建物無權占有,原告為保護權利,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拆除系爭建物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等語。聲明:㈠被告應將系爭建物拆除將系爭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五、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所有之系爭建物占用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法院拍賣公告、仁武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結果圖、建物登記謄本、現場照片為證,並有高雄市政府仁武地政事務所110年5月5日高市地仁登字第11070308600號函檢附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異動索引、土地登記申請書、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110年9月15日高市地仁登字第11070630800號函檢附澄清段62-1地號、考潭段464至464之7地號土地人工登記簿謄本、110年10月21日高市地仁登字第11070712900號函檢附103年仁地字第049950號函土地登記申請書、繼承系統表、登記清冊、遺產分割協議書,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10年9月6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038397700號函檢附(85)高縣建局建管字第00166號使用執照申登資料、110年9月23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038810700號函檢附高雄市○○區○○街0號(83)高縣建局建管字第05245號建照執照申請資料(含土地使用同意書)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至現場履勘屬實,有勘驗筆錄、仁武地政事務所提供航測圖附卷可按,堪認原告上開主張,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另按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449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固定有明文。系爭土地原為被告之祖父 吳兆麟 所有,嗣經訴外人 吳經靖 繼承;被告之父 吳緯星 經吳兆麟同意在系爭土地上興建系爭建物,嗣由被告繼承,則系爭土地及建物從未同屬於一人所有,自與民法第425條之一「同屬一人所有」之規定不符。是系爭建物查無合法占有之權源,附此敘明。則原告本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上之系爭建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洵屬適法,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建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原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酌定相當之金額宣告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核與判決結果之認定不生影響,無予逐一論述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簡鴻雅附表:
地號:仁武區澄清段62-7地號建號建物門牌高雄市○○區○○段0000○號高雄市○○區○○街0號高雄市○○區○○段0000○號高雄市○○區○○街0號高雄市○○區○○段0000○號高雄市○○區○○街0巷0號高雄市○○區○○段0000○號高雄市○○區○○街0巷0號高雄市○○區○○段0000○號高雄市○○區○○街0巷0號高雄市○○區○○段0000○號高雄市○○區○○街0巷0號高雄市○○區○○段0000○號高雄市○○區○○街0巷0號高雄市○○區○○段0000○號高雄市○○區○○街0號等公共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