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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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19號原告 范德勲
范佳芬 范裕超 范佳惠 范保超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 律師被告 葉宗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醫訴字第1號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楊惠芬
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