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埔簡字第15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月
□□日裁定命原告於□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
□月□□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