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六四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李國楨~B法官林永祥~B法官黃益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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