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07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原告與被告 謝秉倡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