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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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素利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