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陳鎮選任辯護人林正欣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陳鎮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肆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楊陳鎮因竊盜案件,經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於民國101年9月至11月間短期內涉犯7件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於102年1月22日裁定羈押。茲查上述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琬儒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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