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8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1)×34×10=680)。
二、提出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保險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如為土地或建築物,並應提出登記謄本;所謂保險單係指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險單等。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民國102年12月9日起至104年12月8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或建號)」。
四、陳報聲請前2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104年12月8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六、應具體表明就前置協商條件(即180期,利率0%,每期還款金額7,188元)究有何不能清償之虞之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具體說明其既已積欠龐大債務,何以仍擔任 蔡筱筠 之保證人?且其所積欠債權人玉山銀行之保證債務究為連帶保證或普通保證?以及保證債務既已發生,每月還款情形為何?並提出保證契約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應具體說明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12747號執行命令之執行名義、執行情形各自為何?並請詳列扣款明細到院供參。
九、聲請人應詳細說明每月需繳納之房貸數額、分攤之人數、每人每月所需繳納之金額各自為何?等項,並提出房屋貸款資料,以及每月繳交房貸之【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應提出受扶養人蔡○○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年暨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請陳報係與何人一同分擔扶養義務,以及蔡○○既尚未屆強制退休年齡,何以仍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另應提出近2年實際支出扶養金額之【證明文件】。
十一、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二、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之資料。
十三、陳報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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