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94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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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9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9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永田 相對人即債務人詹祥(即 張永國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語絜 (即張永國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彭莉萍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張永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