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3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源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源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源吉先前於(一)於民國10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本院)103年度審簡81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二)於10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49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共4罪)、3月(共10罪)、5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三)於10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09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其後上開案件再由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2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於106年7月20日入監執行(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嗣再由法務部於110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3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58431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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