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3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3280號債權人冠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鎮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寬哲 即 承昕 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權人聲請狀末之簽名及蓋章。
㈡補正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