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理人吳俊賢檢察事務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戴活水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戴活水(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新竹市○區○○街○○號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二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戴活水為年滿80歲之人,其自民國10
2年6月5日以後即行方不明,經通報失蹤,惟因誤載其出生年份,至105年10月12日始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更正失蹤資料完竣。失蹤人失蹤迄今已逾3年,爰依法請准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戴活水於102年6月5日被列為失蹤人口、105年10月12日更正失蹤資料,迄今仍行方不明等節,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民參字第24號卷所附之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108年10月14日竹市北戶字第1080004468號函暨所附戴活水出生年別更正前後之遷徙登記申請書、臺灣省高雄市塩埕區戶口清查表、遷入登記申請書、戶籍謄本、臺灣省屏東縣屏東市戶口清查表、臺灣省高雄縣大寮鄉戶口清查表、戶籍登記簿、臺灣省臺北縣板橋鎮戶籍登記簿、臺灣省新竹縣戶籍登記簿等影本、戶籍資料(現戶全戶)及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05年10月12日竹市警一分三字第1050020413號函暨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全民健保資料、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系統查詢結果、同署107年7月12日移署資字第1070082856號函暨所附查詢名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0年9月19日移署資處純字第1000145292號函暨所附入出境查詢名冊、新竹市殯葬管理所100年12月7日竹殯服字第1000002057號函、107年7月16日竹殯服字第1070001563號函等件為證,堪以認定。本院前於108年12月
2日為公示催告裁定,命失蹤人應於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現尚生存,或第三人知其生死者應陳報所知。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所知,此有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及卷宗可憑,自應認聲請人所為主張為有理由,爰依法宣告失蹤人死亡。失蹤人戴活水係00年0月00日生,其被列報於102年6月5日失蹤,並於105年10月12日更正失蹤資料完竣,失蹤時已滿80歲,自更正失蹤資料日起算,計至108年10月12日失蹤屆滿3年,依民法第9條第
2項前段規定,併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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