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9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由玉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由玉林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由玉林因妨害名譽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經本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336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並審酌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茍經檢察官聲請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即謂與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要件不符(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99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非謂此種情形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判決亦同此意旨)。是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與附表編號
2、3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散布文字、圖畫誹謗│恐嚇危害安全罪│││危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5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科罰金,以新臺幣10│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00元折算1日。│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6月8日│107年2月間某日│107年2月間某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3250│107年度偵字第25129│107年度偵字第25129│││號│號│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基交簡字第5│108年審簡字第1336│108年審簡字第1336││││25號│號│號││├──┼─────────┼─────────┼─────────┤││判決│107年7月12日│108年4月16日│108年4月16日│││日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基交簡字第5│108年審簡字第1336│108年審簡字第1336││││25號│號│號││├──┼─────────┼─────────┼─────────┤││判決│107年7月30日│108年5月20日│108年5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570│108年度執字第7947│108年度執字第7947│││號(臺灣桃園地方檢│號│號│││察署107年度執助字├─────────┴─────────┤││第2614號)(已執畢│編號2、3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33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