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27號

原告 蔡惟承

被告 呂銘陽 (原名: 呂一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林育賢

法官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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