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1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